咨詢師可以接受來訪者禮物嗎?
發布時間:2020-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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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訪者通常會給咨詢師帶禮物。給予禮物的動機有很多。一些來訪者認為禮物能幫助他們獲得在咨詢師眼中的特別地位,或者幫助咨詢師保持良好服務。對于某些人而言,這種行為正與促使來訪者決定參與咨詢的問題有關。例如,低自尊的來訪者可能將送禮物理解為使咨詢師對其感興趣的方法,因為他們認為自己沒有內在價值。一些來訪者甚至試圖利用禮物作為獲得積極報告或特別好處的賄賂。還有一些人會將禮物作為他們對咨詢師的感激,或者通過對咨詢師留下什么東西來緩解結束時的悲傷。因此,接受來訪者禮物是否符合倫理,這本質上取決于當時發生的情況。(也依賴于接受者的態度和禮物對接受者的影響。)日前ACA守則也注意到了接受來訪者禮物的文化與臨床上的問題。
ACA 守則,A.10.e 接受禮物
咨詢師需了解接受來訪者禮物可能帶來的風險,同時意識到,在某些文化背景下,贈送小禮物代表尊敬和感激。決定是否要接受來訪者的禮物,咨詢師需要考慮以下問題:治療關系、禮物的經濟價值、來訪者贈送禮物的動機以及咨詢師接受或拒絕禮物的動機。
APA 守則沒有明確提到這一話題,但是其禁止剝削和有關利益沖突問題的標準間接提出了這一問題。
當禮物是對更好或特別服務的“交換物”,或是來訪者障礙的表現時,專業人員可能不應該接受禮物。接受禮物可能意味著,在第一種情況中,咨詢師被操縱(并因此損害了信任,妨礙了為促進來訪者福祉而所做的投入);在第二種情況中,咨詢師同意了來訪者歪曲的自我評價或對關系的看法(并且因此妨礙了治療進展)。然而,當禮物是對成功的治療體驗的感激或普通的文化儀式(例如在十二月分享節日的餅干)時,接受禮物可能是符合倫理的。具體來說,如果符合以下所有的標準,那么接受禮物更可能是符合倫理的:
促進而不是危害來訪者的福祉;
不會在未來使治療師的客觀性或提供勝任服務的能力打折扣;
是與來訪者的文化慣例相一致的感激的象征,并且經濟價值不高;
是咨詢中很少發生的事件而不是經常出現的行為。
對經濟價值昂貴的界定因為人和年代的不同而不同。研究顯示,心理健康專業人員界定“象征性禮物”的方式有一定程度的一致性。從業的心理學家、社會工作者和咨詢師一般認為,禮物價值20美元是符合倫理的上限(Borys & Pope,1989; Gibson & Pope,1993; Nigro,2004a)。如果來訪者想要向他們的治療師贈予更精心準備的禮物,那么來訪者可能期望禮物是“有利于治療的(grist for the therapeutic mill) " ,此時雙方需要在治療中就此進行討論。如果來訪者堅持給予貴重禮物作為咨詢對他的生活產生非常積極影響的象征,則可以采取一種折中的方式,讓來訪者匿名以機構的名義捐賂捐贈給慈善機構。只有當成功結束,并且雙方都明確了禮物對專業關系的影響,以及如果送禮的事情被公開的話,這對行業的影響時,才能謹慎考慮后面的這種選擇。
個體咨詢師不能接受昂貴的禮物,因為其可能損害咨詢師的客觀性。期待咨詢師完全不受精心準備的禮物的影響,這其實否認了他們的人性。正是由于這個原因,所以在本章開始部分所提到的咨詢師不應該接受Roberta訂購的戲票的禮物。
Roberta是一位醫生,也是Dominique的來訪者,Dominique是一位哀傷輔導師。在她們最后一次正式咨詢即將結束的時候,Roberta送給Dominique一份禮物。
Roberta說,她希望向她的咨詢師表達,她是多么感激咨詢師在自己的孩子突然死于車禍后的這段時間內為她提供幫助和支持。這份價值幾百美元的禮物是本地最有影響力的劇團的下一季的演出門票。
盡管Dominique通常不接受來自于來訪者的貴重禮物但她決定接受這份禮物。Dominique的理由是,對于Roberta這種地位的人來講,幾百美元的禮物只不過是一點小小的心意,就像來自于一個大學生來訪者的一朵花或一本平裝書一樣。
雖然對這個來訪者來說幾百美元僅是一種象征,但是這對于Dominique來說可能蘊含更多的含義。因為已經得到了恩惠,所以咨詢師可能在今后與Roberta一起工作時不太能夠保持客觀。而且,如果另外又一個富有的來訪者在Roberta之后來見Dominique,結束時可能也會有類似的禮物的猜測會使得咨詢師無法集中精力。作為接受戲票的替代選擇,Dominique可以建議Roberta將票捐贈給慈善機構或藝術學校。咨詢師應該同時向來訪者表達,來訪者的治療變化就是她所需要的全部獎賞,并且在她離開之前確保Roberta完全理解拒絕禮物的合理性。
即使是送象征性的禮物,例如家庭自制的一塊面包或者從來訪者花園中采摘的花,都不應該成為經常發生的事情。如果是經常發生,在咨詢中就應討論這種行為。或許來訪者帶來禮物是因為這是她所知道的唯一一種表達情感聯結的方式。如果是這樣的話,那么幫助來訪者學習表達親密感的其他可供選擇的方式就是一個明確的治療目標。不斷出現的禮物對于咨詢師來說也是干擾。咨詢師可能開始期待每周的新鮮面包,而當來訪者沒有做的時候咨詢師會感到失望。與來訪者見面的這種動機不符合中立和客觀的原則。
咨詢師可能會得出結論,最簡單的辦法就是無一例外地拒絕所有來訪者的禮物。但是,這種姿態也需要謹慎采取。在某些文化中,禮物是重要的人際關系禮節。對于這些來訪者而言,完全拒絕他們的禮物可能會有反作用。同樣,對于想在緊密的咨詢關系成功結束時贈送一個小象征物的來訪者,拒絕接受禮物也可能會影響到關系的積極結束,特別是當來訪者不知道贈予禮物可能是不恰當的行為時。
Herlihy和Corey (1997) 建議,贈予禮物的問題應被包含到專業公開聲明中或在咨詢早期的知情同意過程中提出,這樣就不會有人會因為不合理的禮物而尷尬、混亂或生氣。他們進而建議這個規定應該以書面形式確定下來以阻止這種行為。根據這個規定,在想要帶給咨詢師禮物之前,來訪者就能理解咨詢師對這種行為的解釋以及規定的合理性。此外,如果不接受禮物的規定與來訪者的文化傳統發生沖突,雙方可以在早期就這種矛盾進行討論。簡言之,早期闡明規定能夠預防之后的誤解。如果Roberta早就知道了Dominique可能不會接受她的禮物,她或許可以節省買票的費用,也可不必產生被拒絕的痛苦,這樣,最后一次的面談可能就是非常積極的結束了。
然而,在治療早期就討論禮物的贈予也可能會引起問題。在早期所討論的知情同意過程的主題列表已經很長了,再加上另外的一個項目,可能會使這一過程更加繁重。來訪者可能會誤解規定,并假定應該給象征性的禮物。在有些文化背景下,禮物是人際關系的重要部分,這一規定可能容易受到誤解。因此,咨詢師在對來訪者解釋規定時應該考慮這一規定的所有含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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